北大商业评论

《北大商业评论》2012年第11期推荐-坚硬的“无限责任”

编辑:admin 添加时间:2012-12-13 阅读

坚硬的“无限责任”

王俞先 财经作家

来源:《北大商业评论》201211月刊

 

在清朝中叶以后的中国商业史上,尽管不乏取得显赫成就甚至富可敌国、位列全球首富的巨贾,但这部书卷却总给人一种悲怆灰冷的强烈感觉,这不仅仅是因为这些商人大多活得并不潇洒,同时也由于他们大多死得都很难看。

例如,在有限责任制度下,胡雪岩至少不会死得那么难看。清华大学经管学院教授姜朋在《官商关系:中国商业法制的一个前置话题》一书中如是写道:

当时的法律没有为投资者提供有限责任的保护机制,无论投资多少行业,也不论设立多少商号,投资者的所有财产都被视为一体。换言之,投资者所从事的诸多事业之间、各事业与其他个人私产之间都缺乏有效的法律区隔。不难想见,如果法律能够分别赋予胡雪岩投资的票号、典当、医药、丝茧进出口等产业独立的法律人格,如果胡氏对其投资仅承担有限责任,那么胡氏也就不会破产——至少他可以继续保有自己的当铺和药店。

事实上,不仅仅是胡雪岩,在他之前的中国商业巨贾乃至“首富”们,几乎无一能避免无限责任制度的茶毒。

 

公摊:

宁死华商 不欠洋债

无限责任制在清朝已比较普遍。到十八世纪后期,无限责任制度的负面影响开始在中外贸易中凸显。作为承受这种影响的商人群体,十三行商人在经历半个多世纪的辉煌之后,此时已是强弩之末。以承担无限责任为特征的相互公摊、担保制度,成为压倒很多行商的最后一根稻草。

1759年,因资元行行商黎光年拖欠贷款44万两,英国东印度公司前往北京超级“上访”,商欠问题首次浮出水面。乾隆认为有失天朝体统,当即派员赴粤清查此时,导致黎家家产被拍卖,宣告破产。乾隆同时下诏:“英吉利夷商一事,该督抚皆以为钱债细故,轻心掉之,而不知所关甚大,所谓涓涓不息,将成江河者也。”他惧怕“钱债”之类的“细故”小事,会危及统治,就禁止行商向外商借贷或拖欠贷款,否则按里通外国和诓骗财物罪论处。

 

为遏制商欠问题而实行的以承担无限责任为特征的相互公摊,担保制度,成为压倒很多行商的最后一根稻草。

清政府解决商欠问题,首先是清查拍卖其资产,其次是破产流放,最后由公行商人公摊。这种公摊与徽州盐商要公摊拖欠的“盐课”一样,是中国古有的保甲制度在十三行经济领域的体现,也让行商背上无限连带之责而需要面对随时来临的风险。

在乾隆看来,公摊是天朝尊严与怀柔的体现。从孔子提出“听讼,吾犹人也,必无使无讼乎”以来,历代官僚所追求的目标就是无讼。当16世纪欧洲国家没有一个郡、城、镇没有律师时,无更多是一种境界而非技艺。清政府也没有意识遵照国际破产清算的惯例,解决这些棘手的问题,甚至动用白银储备以先行赔偿外商资本。

1780年,泰和等4家行商拖欠外债高达380万元。乾隆帝指示刑部,全部债款照原本加一倍。由其他行商分10年还清,这是行商公摊之始。1795年,行商石中和兄弟二人,因为拖欠海关税金,弟弟被发配伊犁,哥哥在狱中被折磨至死。1796年,万和行商蔡世文因欠债50万元两自杀。

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美国商人借行商潘长耀100万美元逾期不还。为此,潘长耀在1815年给美国威尔逊总统写信讼告。尽管打赢了跨洋官司,也因此被载入史册,但不到位的执行并没有让他如期拿到欠款。结果潘的资金链断裂,他所欠印度巴斯商人的资金,最终把他拖欠,这成为十三行商人中被拖垮的商人的另一种情形。

1837年,有英国商人不无猖狂地说,近来没有一家行商不负债……如果我们挤到一家,就可以挤到全体。

 

晋商:

固守“无限”难逃大限

美国人帕克斯·M·小科布尔在《江浙财阀与国民政府》一书中写道:

十九世纪中叶,中国固有的金融机构有两种主要形式:山西票号和钱庄。……钱庄保持着不同于西方银行的传统特点。这些商号通常为一两个人所有,负无限责任,某个特定银行的主顾一般和钱庄老板有某种私人关系,贷款凭个人信用,不需要担保。那些仿照西方经营方式的现代化银行(有限公司,不凭个人关系,有抵押的贷款)在中国发展得很慢,直到1897年才设立第一家银行。

票号基本上也保持了不同于西方银行的传统特点。山西票号是家族股份多元化,但实行无限责任的治理结构。面对银行业的挑战及变局,山西票业进步人士不断奔走呼号,希望山西票号向近代银行转变,未遂。

1908年清政府出台《银行通行则例》,这是中国第一部专门管理金融机构的国家法令,它将票号纳入银行的经营范畴,标志着中国对金融业实行法律监管的开始。在这之前的200多年,帐局、钱庄到票号都没有法律的约束,完全处于无政府状态。大多数山西票号在创设之初,资本金很少,它们利用政府客户预存的储金,大肆放贷,不断滚动发展。《银行通行则例》要求对票号进行验资注册,否则不能经营银行业务。也是在这时,户部银行要改组为大清银行,再请山西票号参加协办。

这种邀请是山西票号向近代银行演变的难得契机。山西票业北京分号经理们为此汇聚一堂,并就合组“三晋(祁县、太谷、平遥)汇业银行”一事达成共识:新成立的银行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再实行票号的信誉贷款制度,而采取抵押贷款的方式,以与朝廷开办的通商、大清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展开竞争。

与此同时,大家分别给总部发了一封信:“近百年来各业调零,而晋人生计未尽绝者,独赖汇业撑柱期间……故立银行以补救之,纵使票号尽废,有银行尚可延一线生机,否则同归于尽而与。”

但可以决定此事的票号领袖级人物毛鸿瀚做出了一个可以说断送整个山西票号业前途的决定,他给各分号说:“银行之议,系李某自谋发财耳!如各埠”再来函劝,毋庸审议,径束高阁可也。

一度执中国金融界之牛耳的晋商,在错综复杂的局势中,一而再再而三地审时度势失误,以致接连错失天赐的转型与自救的良机。所错失的良机,从某种程度上说,就是从承担无限责任向有限责任的治理型态的转变。

 

荣氏兄弟:

无限责任 有限法治

当然,对无限责任制的坚守并非没有成功的例子,比如荣氏家族发展史就是一个典范,但这反而映衬出了中国企业在公司治理机构建设方面演进的滞后及特殊性。

荣氏家族参与组建的第一家纺织厂是有限责任公司,但荣氏兄弟在振新与绅商发生了一连串重大事件后,发现要办好企业,有限公司不可为。荣氏兄弟从振新撤资后,于1916年在上海另创申新纱厂,便是对有限责任制的否定,此外与人合伙创办的茂新和福新的面粉厂,也都是无限责任公司。

荣氏兄弟在申新的开办资本中,占据60%的控股地位。在无限公司的体制下,荣氏兄弟以异乎寻常的速度扩展企业规模,到1931年,拥有12家面粉厂、9家纺织厂,形成规模庞大的企业集团。傅国涌在《大商人》中曾多次提到荣氏兄弟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态度:

荣氏兄弟对有限公司的弊端有切肤之痛,荣德生到老都主张无限公司,坚决反对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一旦股东有分歧,就不能发展,而企业经营要迅速抓住时机,容不得半点迟疑和拖沓。荣氏企业后来都采取无限公司形式,荣氏企业能不断扩大和这个组织形式密切相关,重大决策荣宗敬一个人在沙发床上就能决定,有限公司的集权不可能做到这样的高度集中。

在荣氏兄弟的无限责任制下,没有董事会,股东只会是公司章程下的一个陪衬,没有实际权力。为保证话语权,荣氏兄弟始终坚持荣氏家族要占有绝对控股地位,同时规定无限公司股东股份只能转让给内部的股东。

尽管荣氏兄弟采用了高度集权的管理模式,但也按照现在企业科学管理的要求,在管理制度上进行了一些变革。譬如抗战后,申新九厂规定,公司设经理一人,总揽公司营业、银钱往来、用人行政等一切事务,并为公司的对外代表。经理由股东推举产生,另外股东还推举协理、蘘理和厂长各一人。这个合同并没有在公司治理上有作更细致的制度性安排,但荣氏家族成员从经理等实权位置上退出,表明了荣家企业无限公司的治理人由人治管理向法治管理靠近了一步。

抗日战争期间,荣家旗下的申新纱厂搁浅时,银团提出将荣氏企业改为有限责任制,从而剥离其债务。但荣家并不同意。荣德生长子荣伟仁曾告诉中国银行团代表姚崧龄:申新所以有今天全靠荣氏兄弟声誉才有号召力量。如果改组为有限公司,荣氏不能整个负债,申新对外信用,不免减色。

 

文化追溯:

为了稀缺的信任资源

1904-1908年期间,向清政府登记注册的公司约有272家,其中44家是传统的个体经营的当铺、钱庄、中药铺等批发零售店,其他大多是近代股份有限公司,但当时的山西票号,以及张謇、荣氏兄弟、陈调甫在内的苏商,不约而同仍实行无限责任制。

有人分析说,晋商的无限责任制,是在康乾盛世、国泰民安、市场竞争不甚激烈的时代产生的,一来市场风险不大,二来晋商资本雄厚,有能力抵御市场风险;但更重要的因素恐怕在于,当时信用是一种稀缺资源,而无限责任正是为这种信用资源保驾护航而来。

中国的传统诚信是建立在伦理而非契约基础之上的,它以关公为其象征。在官方,关公是忠的化身,在民间,更看重其信与义。所以晋商乔致庸提出,首重信,次讲义,第三才是利。传统中国文化不能容忍对债务的逃避,负债子还,天经地义,所以,票号一旦产生债务,财东就要负无限责任。当时,无限责任既是对来票号存钱者的有信誉的体现,也是对来之不易的信任予以保障的需要。

清末民初,中国正处于股份制起步阶段,社会风气尚未开化,信任机制还不健全,谁都不愿意看着自己腰包里的钱,在没有任何保障的情况下打水漂。期间,既便张謇有着状元之身的舆论影响,但其筹资办厂足足花了四年的时间,可想而知当年办厂是多么的艰辛和不易。而一旦有风险,即便实行有限责任制,身处中国县乡社会,公司牵头人也要负担全部责任。最明显的一个例子是邓小平岳父浦中杰,在宣威火腿公司破产时,尽管是有限公司,但其他绅商股东都不愿承担破产债务,最终由浦中杰一人包揽了所有责任。

19295月,陈调甫在天津小王庄创办永明油漆厂(这是他成为油漆大王的起点)。建厂初期,招股十分困难,仅凑足1万元,其中半数还是他从舅父那里借来的。为让投资者安心掏钱,陈调甫决定不采取有限公司的形式,而组成了结合有限与无限责任公司的“两合公司”:如果遇上亏累,其他股东都负有限责任,而陈调甫负无限责任。当时许多企业因股东争权,或者干涉经营而导致管理者不能根据市场状况行事,事业半途而废,所以陈调甫采用无限责任制的另一初衷是,自己能操控企业,而其独自担负无限责任是换取这点权利的代价。这是时代的尴尬,也是整个社会信用欠缺的写照。